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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智库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2023-08-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北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国科协关于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的意见》和中国科协印发的《“十四五”时期推进科协系统深化改革重点任务工作方案》,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持作用,规范省科协智库专家库入库专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协智库专家库集成高层次人才,服务省科协智库项目管理,为政策规划、决策咨询、项目评审论证、活动提供智力支撑。省科协在开展智库工作评审、评价、评估、咨询等活动中所需专家,应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省科协战略发展部负责专家库整体设计和统筹协调,包括专家征集、推荐、入库、出库资格审核;专家联络服务、信息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具体项目的专家评审、专家咨询和专家履职情况评价。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中的专家包括专业技术专家和科技战略研究专家。专业技术专家包括在理、工、农、医以及交叉学科等自然科学领域具有较高学术、研究、管理水平和较强决策咨询能力的专家;科技战略研究专家包括省、市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科技相关领域专家。结合专家从事行业和个人履历按类别标注。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及专业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2.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治学严谨,学风优良,办事公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

3. 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的职务职级,或者是行业领军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具有较深专业造诣和较高知名度、影响力。

4.有不少于3项被市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纳的决策咨询成果。

5.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热心决策咨询工作,有意愿、有能力承担省科协组织的咨询、评估、评审等相关任务,能够提供独立、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单位推荐、定向邀请和协作共享三种方式。

(一)单位推荐。申请人填报申请材料,在线签署诚信承诺书,提出入库申请。推荐单位对申请人入库条件进行资格核查,按照分配名额数量择优遴选,公示无异议后,推荐至省科协,战略发展部对入库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二)定向邀请。省科协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加入专家库,战略发展部负责专家审核、辅助录入专家相关信息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三)协作共享。省科协通过与战略合作单位签订协议的方式,吸纳高层次及特定领域专家入库。合作单位提交所属专家相关信息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八条  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确定的拟入库专家应在省科协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省科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入库,并公布专家入选名单。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实名登记,信息动态更新。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及时申请更新信息。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更新进行确认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专家信息更新并经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后,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履职情况可适当进行入库出库调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出库:

(一)因超龄、身体及从事其他行业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入库专家条件的;

(二)触犯有关法律法规;

(三)填报个人信息虚假被证实的;

(四)未客观公正履职的;

(五)违反评审活动规定,擅自泄露评审咨询重要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在业内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八)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情形的。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认真履行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责任,确保专家信息真实、可靠;获知专家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除第七项以外情形的,应及时报告省科协。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的权利:

(一)具有对参与评审或咨询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获得报酬权。

(二)参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时,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享受省科协有关信息推送、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服务。

(四)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的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履职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保证自身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按时参加评审咨询活动,严禁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有关重要信息和个人隐私。

(三)遵守回避制度,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当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登录管理系统更新信息。

(五)接受省科协管理,积极参加省科协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四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十五条  专家选用采取随机抽取和择优抽取两种方式,抽取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要求选定。

第十六条  选取专家的原则:

(一)随机原则。根据项目或活动特点,合理确定专家选取原则和条件,由系统按不高于1:3的比例随机产生候选专家。若确定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可补充选取。

(二)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不超过10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

(三)同行评议原则。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在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上与项目活动要求相符的专家。

(四)择优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可择优选取高职称、高级别、高水平的专家。

(五)回避原则。专家是被评审对象或已知与被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同期申报项目与被评审项目属于同一申报指南的、在评审对象合理提出回避名单内的(如专家对被评审项目完成单位、被评审项目负责人等存在学术偏见或认识偏见),不得选取使用。

第十七条  专家在收到项目评审邀请后,知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一)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三)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四)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

(五)其他有可能妨碍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八条  系统随机产生的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专家库外的专家。

第十九条  专家库建立星级评价机制。专家使用单位从评审质量、评审态度、评审纪律等方面对专家评审活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专家进行星级评定,最高为五星,最低为一星(入库时专家默认为三星)。星级评定结果作为今后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一)高质量完成一定数量项目评审的专家,增加一个星级。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减少一个星级:

1.无故拒绝参加评审咨询活动2次以上;

2.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弃权比例超过30%;

3.评审结果与评审要求多次出现严重偏差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科协对专家的评审活动实施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活动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和评审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取消评审资格,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出库。

第二十三条  因推荐单位对专家信息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评审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记入单位诚信档案,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加强对专家库信息系统监督功能建设。使用专家库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确保专家库及专家个人信息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战略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来源:河北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