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科学技术协会

保定市科学技术协会

www.bdkxw.org.cn

"科创中国"试点城市

全国首个创新驱动示范市

中国科协深化改革工作试点单位

当前位置:首页 > 全景科协 > 重要文件

河北省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管理办法

2023-09-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协总体部署和要求,为加强河北省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以下简称调查站点或站点)建设,实现站点运行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调查站点体系是科协履行好桥梁纽带职责,广泛、持续、深入开展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的基础工作。通过设立调查站点,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调查体系,准确掌握科技工作者的基本情况,及时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呼声和建议,在科技工作者与党和政府之间建立稳定畅通的沟通渠道。

第三条  调查站点设立和管理的原则:

(一)点面结合。一部分站点直接设在科技工作者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另一部分站点设在广泛联系科技工作者的基层科协组织。

(二)分类设置。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专业和行业科技工作者的代表性。

(三)动态调整。根据科技工作者的分布状况和动态变化,适时调整站点布局。

(四)有效保障。站点应该具备一定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愿意并有能力承担调查任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在河北省的全国调查站点和省级调查站点。

第五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战略发展部是调查站点的工作责任部门,负责对各调查站点的指导、监督、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河北省科协根据中国科协关于各类站点类型的要求,组织省级站点的遴选工作。

第七条  调查站点的分类及工作对象:

(一)机构类站点:指设立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大型卫生机构和中学的调查站点。机构类站点负责联系和调查本单位的科技工作者。

(二)区域类站点:指设立在地县科协、园区的调查站点。区域类站点负责联系和调查本区域内的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  调查站点应为注册地在河北省范围内,科技工作者相对集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和组织。

(一)科研机构调查站点主要设在县级及以上独立核算的研究与开发机构、科技信息与文献机构。

(二)高等院校调查站点主要设在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和审核程序批准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三)大中型企业调查站点主要设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集团企业)。

(四)大型卫生机构调查站点主要设在从事医疗保健、疾病控制的卫生机构,以三级以上医院为主,也包括省级疾控中心和大型医学科研教学单位。

(五)中学调查站点主要设在城市、县镇、农村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六)市县科协调查站点主要设在县(市)级行政区划和设区市行政区划的科协。

(七)园区调查站点主要设在国家级或省级园区的科协、园区管委会等能够广泛联系园区内科技工作者的单位和部门。

(八)学会站点设在省科协所属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九条  每个站点联系科技工作者的人数应达到50人以上。

第三章 调 整

第十条  为防止调查样本老化和提高调查质量,定期按比例对站点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站点,原则上予以调整更换:

(一)超过规定运行周期。站点的基本运行周期一般为五年。原则上运行期满的机构类调查站点应进行更换,园区站点和学会站点综合考虑科技工作者队伍变化趋势及站点工作绩效进行调整轮换;

(二)站点联系科技工作者的范围较小,无法满足运行周期内抽样调查样本轮换需要,提前予以更换;

(三)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四)站点所在单位发生人事、工作等重大变化,不能继续承担站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省科协根据中国科协和省科协整体工作安排,公布调整方案,负责调整工作。

第十三条  到期轮换下来的全国优秀站点可以转为省级站点,表现优异的省级站点可以轮换为全国站点。

第四章 任 务

第十四条  调查站点的职责为: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或本单位科技工作者的基本状况和动态信息;

(二)积极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呼声、意见和建议,每季度上报不少于一篇站点信息,发现问题或有重要情况应及时上报;

(三)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中国科协和省科协下达的调查任务,包括问卷调查、网络调查、电话调查及相关信息采集等;

(四)省级站点重点围绕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每年组织撰写报送不少于1篇高质量的科技工作者建议;

(五)完成中国科协或省科协临时布置的信息报送和调研任务;

(六)广泛开展建家交友活动,做好联系服务科技工作者工作。

第十五条  调查站点应由业务相近的部门承担工作任务,指定一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站点负责人,并报省科协核准。站点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若干专职或临时人员承担具体调研任务。

第十六条  调查站点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如遇人员调整等对站点工作产生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省科协,并采取措施确保站点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站点负责人和站点工作人员基本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党和政府的科技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熟悉国家和地区重大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掌握基本的调查工作业务技能,熟悉调查研究工作基本方法和问卷调查的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能力和文字能力,熟练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及互联网等现代办公工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本单位科技工作者的数量、分布、结构、类型、流动等相关情况;

(四)善于与科技工作者建立密切联系,积极深入科技工作者之中,主动与科技工作者交朋友,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状况和现实需求,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

(五)善于争取领导支持,主动向单位领导汇报站点工作,宣传调查站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情况,争取领导对站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六)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和任务观念,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调查站点应建立严格的工作规范和制度,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上报信息内容及时、真实、准确。调查员要妥善保管调查系统的相关资料,禁止向无关人员出示。各站点要积极参加中国科协或省科协组织的相关培训,表现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  全国站点通过“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平台”向中国科协报送相关材料,同时抄送至省科协调查站点专用信箱(hbskxzdxx@163.com)。省级站点直接向省科协调查站点专用信箱报送材料。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调查站点工作经费来源于中央和省财政的专项经费,按照中央、省财政和省科协有关规定进行预算编制、核定和支付。省科协依据站点数量以及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站点经费额度,按时足额拨付至各站点。

第二十一条  各调查站点须将站点工作经费用于调查站点工作,包括开展调研、参加业务培训、组织问卷调查、信息编报、设备购置等。主要开支范围:数据采集费、调研差旅费、稿费、设备购置和使用费、专家咨询费、临时人员劳务费、印刷费及其他开展站点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在编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二)与站点工作不相关的单位日常运转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等支出;

(四)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五)与站点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全国站点工作经费按照《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标准发放,每年每个站点补助基本运行经费1万元;省级站点工作经费省科协依据当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当年度站点工作经费额度(一般每年每个站点补助基本运行经费5000元/年),按时足额拨付至各调查站点。

第二十三条  各调查站点应按照中国科协和省科协规定的工作经费的用途、对象安排使用经费,不得挤占和挪用。应定期出具决算证明。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四条  省科协对各调查站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实行量化指标与定性评价结合的考核方法,对站点完成年度问卷调查任务、信息报送任务和其他工作情况逐项计分,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五条  对全国站点,按照中国科协工作安排和考核要求组织开展考核。对省级站点,省科协根据工作安排适时开展考核工作,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站点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站点,确定为不合格: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未达标的;

(二)拒绝接受中国科协和省科协统一布置的调研任务的;

(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内部信息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对优秀站点予以通报表扬或其他形式的奖励;上报信息被中国科协、省科协采用并引起上级领导重视的,由省科协对相关站点给予表彰;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站点,给予撤销处理,今后不再设为调查站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战略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河北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