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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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中国"试点城市

全国首个创新驱动示范市

中国科协深化改革工作试点单位

关于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

2018-06-14

第一条  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进程,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工程实施方案》、《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2016-2020年)》、《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重点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指引(暂行)》和《保定市保定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八条措施》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科技服务机构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服务(咨询)公司、企业协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产业创新联盟等。

第三条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应遵循鼓励参与、突出培育、公平公正、动态管理、注重效果的原则。服务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服务资质和条件,承办主体在市本级财政支持范围内注册,能够通过培育帮助企业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等科技服务工作。

第四条  参照《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重点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指引(暂行)》有关条款,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评审认定市级重点服务机构。

第五条  重点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市科技管理部门下达的任务从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认定之外的其他重要科技服务工作的,市科技局可结合下达的任务合同给予支持。

第六条  接受支持的科技服务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原则上不再向被服务的企业收取服务费用。因合理原因导致服务成本明显增加的,其服务费用由科技服务机构在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时协商约定。

第七条  科技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并帮助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认定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10万元资助。其中,新增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10万资助,重新申报认定的,给予2-3万元资助。

科技服务机构年度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量超过50家的,可适当提高资助标准。

第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并帮助企业通过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的,每认定一家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千-1万元支持。

第九条  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帮助申报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数量超过10家的,每认定1家给予5百元支持;超过50家的,每认定1家给予800元支持;超过100家的,每认定1家给予1000元支持。

第十条  鼓励外地机构与本市科技服务机构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