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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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中国"试点城市

全国首个创新驱动示范市

中国科协深化改革工作试点单位

保定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8-06-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保定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是我市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和面向行业、企业规模化生产和新产品开发的实际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技术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也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重大技术攻关、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优势、重点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我市行业、技术领域中科研实力雄厚、特色优势明显的重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建立。鼓励市内外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重点实验室主要围绕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针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广泛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为产业技术创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接受相关企业的委托开展研究与开发,加强实验室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利用市重点实验室的基础条件培养科技人才和技术创新团队。

(二)工程技术中心主要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工程化验证环境,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培训行业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广泛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实行开放服务,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保定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的总体发展规划。

(三)制定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指导、监督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四)批准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的建立、重组、调整和撤消,组织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的论证和验收。

(五)推荐申报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六条  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工作;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

(二)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确定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编制和人员安排;聘任学术委员会和工程技术委员会主任及组成人员。

(三)协助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制定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四)负责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中心发展总体布局,制定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年度建设计划申报指南,并组织审批立项。

第八条 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应是在保定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或企业;也可以是由多个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组合起来的群体。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必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依托单位在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面向学科发展,重点研究和解决对我市当前和长远经济发展带有方向性、基础性、综合性的重大问题。研究工作,研究方向、主要任务明确,现有学科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

(三)依托单位具备承担和完成科研任务的能力。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有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业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近三年在本研究开发方向上已承担国家、省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应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地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凡组建的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其固定人员不少于10人。

(五)科研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良好完备,能满足研究或开发需要且对外开放服务。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科研用房不低于500平方米。

(六)依托单位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能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及后勤保障。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年销售收入不少于2500万元,年R&D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七)高等院校申报的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应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科研院所、企业及其它单位申报的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应具备培养高级人才和技术培训的条件。

第九条 申报立项

(一)根据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年度建设计划申报指南,凡符合第八条条件的单位(包括单位在保定的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均可填写《保定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格式另发),连同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受理申请,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优势、重点发展”的建设原则,进行初审,提出初选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确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写《保定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格式另发),市科技局对《任务书》进行审核,下达建设计划。

第十条  不受理与已建设项目重复或类似的项目申请。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内,可以“保定市××重点实验室(筹)”和“保定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筹)”名义开展工作,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后,提出验收申请,并按《保定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大纲》(格式另发)要求提交验收材料,市科技局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对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纳入市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序列,统一命名为“保定市××重点实验室”或“保定市××工程技术中心”,并予以授牌。对未通过验收的,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加大建设力度,在半年内进行第二次验收,对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立项。

第五章 运行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同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受市科技局指导。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依托单位的研发人员、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组成,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事务。流动人员以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为纽带,吸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及技术交流,吸引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进行研究开发及工程试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的大型科学仪器应纳入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提高大型科学仪器和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论文、专著等形式发表的科研成果均应署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名称,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等次,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重点支持。优先支持申报研发项目,择优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凡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取消其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资助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研制、更新和改造。依托单位须按照1:2的比例予以经费配套。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确需更名、变更研究开发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